4月1日起,藥企未提交書面承諾的不能掛網

2021-04-01 來源:賽柏藍 打印 返回


  國家醫保局新規,4月1日起, 藥企未提交書面承諾的,省級招采平臺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標、掛網申請。


  藥企提交信用承諾的第一個時限來臨


  2020年12月25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關于加快落實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明確,在醫藥招采信用評價制度之下,如果藥企拒絕做出信用承諾——自2021年4月1日起,各省級集中采購機構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標或者掛網申請;自6月1日起,其已中標或掛網的醫藥產品,如有其他企業保障供應或有替代品滿足臨床需要的,應予撤網。


  根據上述通知,從明日起,仍然未向省級招采平臺提交信用承諾的藥企,各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將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標或者掛網申請。


  2020年9月16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建立醫藥價格招采和信用評價制度,劍指醫藥領域給予回扣、壟斷控銷等行為。


  根據指導意見,醫藥招采信用評價目錄清單將把給予回扣等有悖誠實信用的行為納入評價范圍;參加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的藥企需要作出守信承諾。


  國家醫保局此前規定,各省級醫保局、集中采購機構務必于2020年底前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


  各省要實現守信承諾基本覆蓋——2021年2月底前,投標掛網企業書面承諾提交比例要達到80%以上,2021年3月底前,達到95%以上。對提交不及時的,省級集中采購機構要及時提醒時限要求,告知有關影響,做好詳細記錄,作為后續處理依據。


  可以看到,最遲到今年6月1日,所有在各省招采平臺掛網的藥企均需要做出信用承諾,否則將面臨產品撤網——這無異于直接失去公立醫療機構市場。


  醫藥回扣等系列不合規行為直接綁定企業法人


  國家醫保局表示,建立信用評價制度的目的是發揮醫藥產品集中采購市場的引導和規范作用,對給予回扣、壟斷漲價等問題突出的失信醫藥企業采取適當措施。


  在醫藥招采信用評價制度之下,國家醫保局建立了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并明確將實行動態調整。


  列入目錄清單的失信事項主要包括——在醫藥購銷中給予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涉稅違法、實施壟斷行為、不正當價格行為、擾亂集中采購秩序、惡意違反合同約定等有悖誠實信用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規定,醫藥企業在參加掛網和備案采購時,應以獨立法人名義向相關招采機構提交書面承諾,承諾事項包括建立合規審查制度,杜絕失信行為,規范其員工(含雇傭關系)或具有委托代理關系的經銷企業銷售己方藥品或醫用耗材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失信責任,接受處置措施等。


  就醫藥企業作為獨立法人將承擔委托代理企業在銷售中的失信行為這一要求,一位醫藥推廣人士對賽柏藍表示,這意味著在這一制度之下,無論是自營團隊還是外部代理,只要在推廣過程中出了問題,均可以歸集到提交信用承諾的企業。


  藥企面臨更高信用要求


  基于這一連帶政策,上述人士認為,由于相對于自營團隊,外部代理雖然成本低,但是更不好管理,不排除有部分醫藥企業會采取清除“臨時工”的做法,代理商以及外部CSO或受一定的影響。


  針對醫藥企業的失信行為,《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2020版)》明確采取信用評級的辦法,將藥企的失信行為評為一般、中等、嚴重、特別嚴重。


  對于失信等級評定為“特別嚴重”的醫藥企業,除提醒告誡、提示風險外,應限制或中止該企業全部藥品和醫用耗材掛網、投標或配送資格,同時,限制或中止期限根據醫藥企業信用修復行為和結果及時調整。


  隨著醫藥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的落地,多數藥企已經在各省招采平臺提交《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信用承諾書》。據一位業內人士表示,其所在的公司在去年底就提交了信用承諾書的相關備案資料。


  值得注意的是,各省招采平臺的信用評級依據包含本地區法院、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公開的裁判文書、行政處罰決定等。


  就醫藥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對醫藥企業來說,不提交信用承諾將失去政策內市場的掛網資格,所以藥企還是需要根據相關的時限要求,及時掛網?;诖耍J為這一政策對于醫藥企業來說,在信用約束與政策威懾力層面或有一定的作用。


  但是上述人士同時指出,由于醫藥招采信用評價制度仍然是一個制度層面的規定,不同于法律法規,具體的實效仍需時間的檢驗。而且值得注意的是,依賴于浮出水面的不合規行為去信用評價,具體的效果仍然有待后續的觀望。


  畢竟相比于浮出水面的不合規行為,在現實的醫藥購銷過程中,隱秘存在的醫藥回扣、賄賂等問題可能仍然是多數,所以要想真正解決醫藥企業的回扣等問題,可能還需要在醫院端和藥企端更有力度和針對性的政策。


  而且不容忽視的是,這一政策只約束公立醫療機構的集采市場,不會延伸到其他市場領域。


  不過,另有權威人士表示,相比于法律,信用是更高的標準與要求,期待藥企提高對于自身的規范,做好自我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