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處方”落地山東,12個慢病病種,可開12周處方

2022-04-21 來源:醫藥云端工作室 打印 返回


 山東明確治療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藥品可用于長期處方,高血壓等12個慢病病種可開具長處方。此外,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最長不超過12周。醫療機構開具長期處方,鼓勵優先選擇國家基本藥物、組織集中采購中選藥品以及國家醫保目錄藥品。


  4月19日,山東省衛健委、山東省醫保局聯合印發《山東省長期處方管理實施細則》,明確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最長不超過12周。醫療機構開具長期處方,鼓勵優先選擇國家基本藥物、組織集中采購中選藥品以及國家醫保目錄藥品。


  同時公布了山東省首批長期處方適用慢性病病種目錄,共涉及12個病種。醫療機構可根據本機構實際,依據首批適用病種的最新診療指南和規范等,制定本機構相應病種的長期處方用藥目錄。


  本規范自2022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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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細則》明確長期處方適用于臨床診斷明確、用藥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穩、需長期藥物治療的慢性病患者。


  治療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藥品可用于長期處方。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易制毒藥品、麻醉藥品、第一類和第二類精神藥品、抗微生物藥物(治療結核等慢性細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藥物除外),以及對儲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藥品不得用于長期處方。


  《實施細則》鼓勵優先由基層醫療機構開具長期處方?;鶎俞t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條件的,可以通過遠程會診、醫院會診等途徑在醫聯體內具備條件的上級醫療機構指導下開具。


  開具長期處方的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具有評估患者病情能力的醫師、能夠審核調劑長期處方的藥師(含其他藥學技術人員,下同)以及相應的設備設施等條件。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控制、藥占比、績效考核等為由影響長期處方的開具。長期處方產生的藥品費用不納入門診次均費用、門診藥品次均費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應當視情況將長期處方進行單獨管理。


  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最長不超過12周。


  鼓勵優先由基層醫療機構開具長期處方。首次長期處方應當由醫療機構與疾病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再次開具長期處方時,由與疾病相關專業的醫師開具。鼓勵患者優先通過基層醫療機構簽約家庭醫生開具長期處方。


  根據患者診療需要,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根據慢性病特點,病情穩定的患者可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2周。超過4周的長期處方,醫師應當嚴格評估,強化患者教育,并在病歷中記錄,患者通過簽字等方式確認。


  此外,首次長期處方用量一般不超過4周。首次開具長期處方、開具用量超過4周的長期處方或在上級醫療機構醫師指導下開具長期處方,應當在患者病歷中詳細記錄有關信息,并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做好門診病歷管理。


  出現5類情況,需要重新評估患者病情,判斷是否終止長期處方


  《實施細則》明確再次開具長期處方前,醫師應當根據患者病歷信息中首次開具長期處方的信息和健康檔案,對患者進行評估。經評估認為患者病情穩定并達到長期用藥管理目標的,可以再次開具長期處方,并在患者病歷中記錄。不符合條件的,終止使用長期處方。


  停用后再次使用長期處方的,應當按照首次開具長期處方進行管理。 出現以下情況,需要重新評估患者病情,判斷是否終止長期處方:


  患者長期用藥管理未達預期目標;

  患者使用的多種藥物經醫師或藥師判斷有相互作用的;

  罹患本細則規定病種以外疾病需其他藥物治療;

  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療;

  其他需要終止長期處方的情況。


  互聯網醫院在線開具的處方應當有醫師電子簽名,經藥師審核后,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


  參保人按規定享受待遇,不對單張處方的數量、金額等作限制


  各地醫保部門支付長期處方開具的符合規定的藥品費用,不對單張處方的數量、金額等作限制,參保人按規定享受待遇。


  各地在制定區域總額預算管理時,應當充分考慮長期處方因素。 醫保部門制定的門診慢特病病種,不在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長期處方適用病種范圍的,報銷藥品按照醫保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衛健委明確,慢性病長處方一次可開12周以內藥品,含麻醉、精神、血透等


  2021年3月24日,國家衛健委發布《關于做好當前慢性病長期用藥處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強日常醫療服務管理,鼓勵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完善針對慢性病患者的長期處方管理政策,明確可開具長期處方的病種目錄、用藥范圍、管理制度、安全告知等要求,減少患者取藥次數。


  其中規定:需長期用藥(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藥品)、血液透析等特殊治療的慢性病患者等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者,醫院可一次開具12周以內相關藥品。


  8月12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關于印發長期處方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指出治療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藥品可用于長期處方。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易制毒藥品、麻醉藥品、第一類和第二類精神藥品、抗微生物藥物(治療結核等慢性細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藥物除外),以及對儲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藥品不得用于長期處方。


  鼓勵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具長期處方,不適宜在基層治療的慢性病長期處方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


  根據患者診療需要,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根據慢性病特點,病情穩定的患者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2周。超過4周的長期處方,醫師應當嚴格評估,強化患者教育,并在病歷中記錄,患者通過簽字等方式確認。


  醫療機構開具長期處方,鼓勵優先選擇國家基本藥物、國家組織集中采購中選藥品以及國家醫保目錄藥品。地方衛健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控制、藥占比、績效考核等為由影響長期處方的開具。


  結合合理用藥及基藥1+X用藥模式,未來在公立醫療機構的基藥及國采品種更加有優勢。事實上,五批六輪國采品種中,超過一半都是基藥,這也強化了國采品種進入醫院和用藥的優勢。


  推廣長處方服務試點,多省市陸續出臺了各自的慢病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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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來,隨著醫藥行業環境的變化,國家衛健委也開始要求各省市開始推廣長期處方服務的試點。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頒布《關于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的指導意見》提出推進長處方服務,而各地也先后啟動試點,包括上海、北京、深圳和浙江等。


  同年,上海市人社局和原市衛計委聯合發文《關于開展本市醫保慢性病長處方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各社區自主規定可配長處方藥品,處方期限1~2個月。


  此后,其他省市也陸續出臺了各自的慢病管理通知。2020年7月7日,海南省衛健委發布《海南省醫療機構長期處方管理規范(試行)》和《海南省長期處方藥品目錄(試行)》,規定治療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藥品可用于長期處方,根據患者診療需要,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最長不超過12周。


  2020年9月,甘肅省醫療保障局發布《關于完善門診慢性病長處方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針對門診慢性特殊疾病病種,治療方案明確、病情穩定、需長期服用處方藥的參保人員實行門診慢性病醫療保障長處方管理。經診治醫生評估后可單次開具不超過12周用藥量處方,醫保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2021年11月11日,河北省衛健委、河北省醫保局聯合印發《河北省長期處方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試行)》,明確了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最長不超過12周,原則上,優先選擇基藥、國采中選藥品以及國家醫保目錄藥品,并根據藥品使用情況進行動態調整。不得以費用控制、藥占比、績效考核等為由影響長期處方的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