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8月3日,國家醫保局發布《2020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意見征求時間截止2020年8月10日。
意見稿明確,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且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藥品目錄外的藥品,可以納入2020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擬新增藥品范圍。
1.與新冠肺炎相關的呼吸系統疾病治療用藥。
2.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的藥品。
3.納入臨床急需境外新藥名單、鼓勵仿制藥品目錄或鼓勵研發申報兒童藥品清單,且于2019年12月31日前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上市的藥品。
4.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藥品。
5.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經國家藥監部門按新藥注冊申請程序批準上市的藥品(包括新活性成分、新劑型)。
6.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根據臨床試驗結果向國家藥監部門補充申請并獲得批準,適應癥、功能主治等發生重大變化的藥品。
7.2019年12月31日前,進入5個(含)以上省級最新版醫保藥品目錄的藥品。其中,主要活性成分被列入《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的除外。
意見稿指出,符合條件的藥品目錄外西藥和中成藥,一律由企業按程序提出申報,經審核通過后納入擬新增范圍。
與此同時,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要求,且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藥品目錄內的藥品,可以納入2020年藥品目錄調整范圍。
1.調出目錄藥品的范圍
(1)被國家藥監部門撤銷、吊銷或者注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
?。?)綜合考慮臨床價值、不良反應、藥物經濟性等因素,經評估認為風險大于收益的藥品。
2.調整支付標準藥品的范圍
?。?)處于協議有效期內,且按照協議需重新確定支付標準的談判藥品。
(2)根據企業申請或專家評估,有必要調整限定支付范圍的談判藥品。
?。?)與同治療領域的其他藥品相比,價格/費用明顯偏高,且近年來占用基金量較多的藥品。
此外,還將按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藥飲片納入調整范圍,并完善藥品目錄凡例,規范藥品名稱劑型,適當調整藥品甲乙類別、目錄分類結構、備注等內容。
根據要求,2020年藥品目錄調整分為準備、企業申報、專家評審、談判和競價、公布結果5個階段。其中,準備階段為2020年7-8月;企業申報階段為2020年8-9月;專家評審階段為2020年9-10月;談判和競價階段為2020年10月-11月;2020年11月-12月,公布藥品目錄調整結果,發布新版藥品目錄,同步明確管理和落實要求。
2020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用藥保障水平,規范醫保用藥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文件,現制定2020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標任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不斷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建立藥品目錄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基金支付能力動態調整藥品目錄范圍,為新冠疫情防控常態化提供支撐,努力實現藥品目錄結構更加優化、管理更加科學規范、支付更加管用高效、保障更加公平可及,推進醫保藥品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助力解決人民群眾看病就醫的后顧之憂。
二、調整范圍
綜合考慮基本醫保的功能定位、藥品臨床需求、基金承受能力,2020年藥品目錄調整范圍如下:
(一)目錄外西藥和中成藥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且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藥品目錄外的藥品,可以納入2020年藥品目錄擬新增藥品范圍。
1.與新冠肺炎相關的呼吸系統疾病治療用藥。
2.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的藥品。
3.納入臨床急需境外新藥名單、鼓勵仿制藥品目錄或鼓勵研發申報兒童藥品清單,且于2019年12月31日前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上市的藥品。
4.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藥品。
5.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經國家藥監部門按新藥注冊申請程序批準上市的藥品(包括新活性成分、新劑型)。
6.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根據臨床試驗結果向國家藥監部門補充申請并獲得批準,適應癥、功能主治等發生重大變化的藥品。
7.2019年12月31日前,進入5個(含)以上省級最新版醫保藥品目錄的藥品。其中,主要活性成分被列入《第一批國家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的除外。
符合條件的藥品目錄外西藥和中成藥,一律由企業按程序提出申報,經審核通過后納入擬新增范圍。
(二)目錄內西藥和中成藥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要求,且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藥品目錄內的藥品,可以納入2020年藥品目錄調整范圍。
1.調出目錄藥品的范圍。
?。?)被國家藥監部門撤銷、吊銷或者注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
?。?)綜合考慮臨床價值、不良反應、藥物經濟性等因素,經評估認為風險大于收益的藥品。
2.調整支付標準藥品的范圍。
?。?)處于協議有效期內,且按照協議需重新確定支付標準的談判藥品。
?。?)根據企業申請或專家評估,有必要調整限定支付范圍的談判藥品。
?。?)與同治療領域的其他藥品相比,價格/費用明顯偏高,且近年來占用基金量較多的藥品。
(三)其他
1.按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藥飲片納入調整范圍。
2.完善藥品目錄凡例,規范藥品名稱劑型,適當調整藥品甲乙類別、目錄分類結構、備注等內容。
三、工作程序
2020年藥品目錄調整分為準備、企業申報、專家評審、談判和競價、公布結果5個階段:
(一)準備階段(2020年7-8月)
1.由國家醫保局牽頭,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國家中醫藥局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確定目錄調整的原則、程序。征求社會意見后,公布方案。
2.組建工作機構,建立工作機制,組建專家庫,制訂工作規則和廉政保密、利益回避等規定。
(二)企業申報階段(2020年8-9月)
發布企業申報指南。根據2020年藥品目錄調整范圍,接受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向國家醫保中心提交必要的資料。對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藥品進行公示。
(三)專家評審階段(2020年9-10月)
結合企業申報情況,建立評審藥品數據庫。論證確定評審技術要點。組織評審專家進行評審,形成新增調入、直接調出、可以調出、調整限定支付范圍等4方面藥品的建議名單。
(四)談判和競價階段(2020年10月-11月)
1.就擬納入談判和競價的藥品征求相關企業意向。根據企業意向,組織其按要求提交談判(競價)材料。
2.組織測算專家通過基金測算、藥物經濟學等方法開展評估,并提出評估意見。
3.談判專家根據評估意見與企業開展談判或競價,確定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同步明確管理政策。
(五)公布結果階段(2020年11月-12月)
公布藥品目錄調整結果,發布新版藥品目錄,同步明確管理和落實要求。
四、專家構成及職責
?。ㄒ唬┰u審專家
評審專家分為綜合組和臨床組。綜合組評審專家由作風正、業務強、熟悉并熱心醫療保障事業、自愿參加目錄評審的藥學、藥物經濟學、醫保管理專家組成,主要負責論證確定藥品評審技術要點,對所有納入評審范圍的藥品提供評審意見。臨床組評審專家由相關學術團體和行業學(協)會推薦,主要負責對本專業領域內的藥品提出意見建議。
(二)測算專家
由地方醫保部門和相關學術團體推薦的醫保管理、藥物經濟學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分為基金測算組和藥物經濟學組,分別從醫?;鹩绊懞退幬锝洕鷮W評價兩方面針對談判藥品和競價藥品提出評估意見。
(三)談判(競價)專家
由醫保部門代表以及相關專家組成,負責與談判和競價藥品企業進行現場談判和競價。
五、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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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接受社會大眾、新聞媒體、醫藥企業的監督。公開發布工作方案,對符合條件提出申報的藥品名單進行公示。設立舉報電話和郵箱,接受各界投訴舉報。
(二)完善內控機制
明確工作崗位和人員責任,完善信息保密、利益回避、責任追究等紀律規范,確保目錄調整工作公正、安全、有序。
(三)強化專家監督
建立專家負責、利益回避、責任追究等制度,所有評審、測算工作全程留痕,確保專家獨立、公正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