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關于提請審議修訂執業醫師法的議案。
現行執業醫師法共六章四十八條。
草案共七章五十八條,新增“保障措施”一章作為第五章,并對現行法律作了較大幅度修改,進一步保障醫師合法權益及待遇、完善醫師的職責和義務、完善醫師考試注冊管理制度、完善醫師教育培訓和考核制度、完善法律責任。
政府應當維護醫師執業環境
草案進一步明確醫師享有的權利,包括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獲得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執業基本條件和職業防護裝備;獲取合理勞動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等。
草案增加“保障措施”一章,從薪酬待遇、隊伍建設、執業環境治理、職業防護、行業自律等方面作出規定。
包括國家建立健全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職稱、獎勵制度,體現醫師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
政府應當維護醫師執業環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醫務人員提供職業安全和衛生防護用品;新聞媒體報道醫療衛生事件應當做到真實、客觀、公正等。
醫師應當遵循醫學倫理規范
草案規定,醫師要遵循臨床有關操作規范和醫學倫理規范,并對患者進行健康指導;醫師在醫療活動中發現有關情形應及時報告;醫師進行醫學研究和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征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明確同意。
關于“實習醫生”的合法性問題。草案規定,尚未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在醫療衛生機構服務或者接受規范化培訓的醫學畢業生和參加臨床教學實踐的醫學生,應當在執業醫師監督指導下,參加臨床診療活動。
完善醫師考試注冊管理制度
草案將醫師分為臨床、中醫(含中西醫結合)、口腔和公共衛生等四個類別;
將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最低學歷由中專提升為大專。
草案規定,醫師注冊的執業范圍應與所在執業機構診療科目的設置相適應,醫師經過培訓和考核,可以增加執業范圍,并補充醫師有“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的”等情形不予注冊的規定。
草案還對可不辦理執業注冊變更的情形和對港澳臺地區的人員及外籍醫師的執業管理加以明確。
加強基層醫療衛生人才培養
關于醫師教育培訓制度,草案規定,國家制定醫師培養規劃,加強醫教協同,完善醫學院校教育、畢業后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體系。
為了加強基層衛生隊伍建設,草案規定,國家通過多種途徑,加強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醫療衛生人才培養;國家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和服務能力建設,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鼓勵執業醫師下基層,完善對鄉村醫生的相關待遇政策等;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優先保障基層、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醫務人員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關于醫師定期考核制度,草案規定,醫師定期考核周期為三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醫師考核工作,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給予相應處理。
擾亂醫療衛生秩序或擔刑責
草案明確了醫師“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資格證書或執業證書”、“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發生緊急情況擅自離崗或不服從調遣、違規開展有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使用假劣藥以及未履行報告義務等行為的法律后果,并對擅自以醫療機構名義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擾亂醫療衛生秩序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例如,草案第五十二條規定,阻礙醫師依法實施診療行為,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擾亂醫療衛生機構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