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下半年以來,創新藥企們似乎有點“內外交困”。
國產新藥海外市場注冊準入頻繁受挫,從不同層面讓本土創新藥企意識到,進入海外主流醫藥市場,比想象中的更難。
2021年藥價談判結果公布,85個獨家藥品談成67個,成功率78.82%,平均降價61.71%,尤其是PD-1新增適應癥仍需降價后才被納入的現狀,沖淡了創新藥企因獲批上市而帶來的喜悅。
創新藥企如何破局?政策層面,尤其在創新藥定價、支付能夠提供哪些支持?成為今年“兩會”期間代表委員們關注的重點內容之一。
01、定價政策需貼近真實世界
2015年,發改委放開國家最高零售價管理后,藥品的價格形成回歸市場,由企業自主定價。但眾所周知,醫保局將藥價談判措施納入醫保目錄動態調整后,企業自主定的價和醫保支付價之間存在巨大落差,而后者對希望通過納入醫保實現市場回報的創新藥企而言,尤為重要。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醫院協會副會長方來英在提案中表示,“創新藥定價政策不單是醫保準入政策,也不僅是微觀技術問題,關系到國家戰略和經濟命脈。”
而在今年初九部門聯合印發的《“十四五”醫藥工業發展規劃》中明確指出,當前我國醫藥創新駛入了快車道,而“創新驅動轉型”已經成為行業發展的核心任務,到2035年,實現“創新驅動發展格局全面形成,原創新藥和‘領跑’產品增多,成為世界醫藥創新重要源頭”,是我國醫藥工業在“十四五”期間的重點目標。
一方面,身處高科技領域被西方發達國家“卡脖子”的困境,創新生物醫藥是我國屈指可數的有能力與發達國家并跑(部分領域已經領跑)領域。然而,我國創新生物醫藥有關龍頭企業及其合作方既遭受美國有關當局審查,又因在國內遭受大幅降價并可能按照“原產地參考價”傳導到歐美發達國家市場,使得價格遠遠低于進口產品,從而面臨合規壁壘、價格壁壘“雙殺”。
另一方面,應對日益加大的經濟下行壓力,創新生物醫藥是有望形成萬億級產業轉化、資本轉化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然而,受創新藥定價盲目追求“全球最低”和“跑步競價”惡性競爭的影響,在連續幾輪股市醫藥板塊暴跌之后,創新醫藥產業存在資本退潮、產業滑坡、科學家流失的巨大風險。
因此,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醫院協會副會長認為,“為提升我國創新生物醫藥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存續后續研發實力和‘企業出海’的火種,我國政府尤其是醫保主管部門迫切需要優化價格政策,捋順定價機制。”
如何實現?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醫院協會副會長方來英給出了三方面建議:
一是構建真實導向的成本監測機制。
長期以來,醫藥產業鏈價格監測與評價工作分散在工信(制造業口徑)、商務(流通業口徑)、衛健(臨床服務口徑)、醫保(醫保支付口徑)不同主管部門,采樣來源、處理規則、公布范圍各不相同。
2018年醫保局成立后,成為國內藥品、公立醫療的單一最大買單方,且統管醫藥產品和服務的定價權、支付權、采購權。若由由國家醫保局作為醫藥價格監測工程的主導方,有助于克服市場咨詢機構數據的利益傾向,解決“九龍治藥”帶來的數據質量問題,形成全球最大、最全、最新的醫藥全產業鏈數據庫。
這樣更有助于新藥定價更符合真實市場情況。新藥的價格與仿制藥價格不同,除生產制造成本、倉儲物流成本外,還應該包括研究開發成本、臨床支持成本,以及由政府、醫療機構轉嫁到醫藥企業的合規的醫生培訓/科研/會務成本?!耙獓婪赖凸绖撔滤幤髽I的綜合運營成本,進而給創新藥定價帶來誤判。”
二是構建國際導向的價格評估機制。
在藥價談判中,有一個行業共知的“潛”規則,既“過50萬不談,過30萬不進”。但這種行政化限價模式,多少帶有“為低價是取”,“一刀切”的意味。
因此,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醫院協會副會長建議,價格評估機制要立足國際藥物經濟學和結果研究協會(ISPOR)的學術共識、主要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價格政策經驗教訓,隨著我國國內生產總值(GDP)和城鄉居民純收入增長而逐年上調最高限價。此外,建議國家醫保局聯合國家衛健委、國家工信部等部門,編制“全國藥品價值評估指標體系”,向全行業公開征求意見,應用于2022年的國家藥品價格談判。
此外,還可以借鑒德國經驗,要求企業提供創新藥品的附加價值檔案,全面評估其創新激勵、公共福利、社會倫理、系統經濟性等方面產出。對罕見病、終末期疾病等重大疑難疾病,國家醫保局可單行開展專項談判,為其確定區別于常見慢性病的支付閾值。
三是構建補償導向的政策聯動機制。
比如針對進院難問題,征集、遴選、褒揚一批醫保藥品落地的先行示范地區,并在2022年內向全國復制推廣。
此外,他還建議在談判企業激勵方面,為滿足國家藥監局“突破性療法”條件的1.1類新藥設定3年以上的價格保護期,期間豁免集中采購、價格談判和相關打包付費(如:按病種付費、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付費、按病種分值付費);將國家重大新藥創制專項、財政稅收扶持政策的評審標準從“唯(患者)數量論”轉向“全面價值評估”,避免罕見病、罕見腫瘤等“小眾”創新藥被排除在外;證監部門、中國交易所不將普遍性、常態化的醫保降價政策認定為上市創新藥企業的“系統性風險”,避免對其增發設置不當限制。
02、新適應癥降價需與臨床價值結合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民盟上海市委副主委、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副院長朱同玉和全國政協委員、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血液科主任吳德沛都把其對創新藥可持續發展的視角,落在目錄內談判藥品新增適應癥、目錄內產品同類藥物新準入醫保時的合理定價機制上。
隨著大分子藥物上市數量增多和免疫治療技術在新藥研發中越來越成熟,多適應癥藥物上市數量也不斷上升。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數據顯示,2014年使用的主要抗腫瘤藥物有50%以上多于一個適應癥,這一比例在2020年已經上升到75%,平均每個藥品有5個適應癥。在我國,多適應癥藥物也呈現出快速增長,尤其在腫瘤和罕見病領域。目前在臨床開發階段藥品具有2個以上適應癥的單抗類藥物和腫瘤領域占比接近80%。
在新適應癥納入醫保時,目前醫保局采用的方式是在原有基礎上,再進行新一輪價格談判,以確定新適應癥納入醫保的支付標準。
以國產PD-1替雷利珠單抗為例,2021年新適應癥藥價談判后,年費用調整為50405元,降幅達34%。而此前我國PD-1藥品價格已經成為全球低價,若是新適應癥納入醫保仍需降價,“在今天全球藥品市場實行國際參考價高度信息化時代,我國本土創新藥價格創全球低價,加上相對公開的談判價格信息,我國企業在主要國際市場的新藥定價將面臨挑戰?!?全國政協委員、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血液科主任表示。
基于此,全國政協委員、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血液科主任建議改革和簡化目錄內藥品新增適應癥準入規則。對于新增適應證臨床價值高的藥物,若企業期望高于現行支付標準,可按履行現有醫保談判的完整流程參與談判,重新制定支付標準;若新增適應癥為適度創新、次要創新或相同創新程度,且企業對定價期望等同或不要求高于現有目錄上本藥品適應癥的支付標準 ,建議參照現有談判藥品的續約規則。
全國政協委員、民盟上海市委副主委、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副院長的觀點類似,他建議參照首次談判明確的價量協議約定作為續約價格調整的原則,令新增適應癥藥品與跟續約產品享有無差別待遇。對于新增適應癥可酌情在醫?;鹬С龅念A期范圍內,予以原價或較小降幅直接納入醫保目錄。
此外,全國政協委員、民盟上海市委副主委、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副院長還發現,同一作用機制藥品,本土創新藥上市普遍較晚,在醫保談判中率先進入的大多是外資藥品。而目前醫保談判政策以“逢進必談”“逢談必降”為主要取向的環境中,本土藥企新藥需再進行大幅降價后,方能納入醫保目錄。“作為后進者,本土藥企苦于應對持續、大幅的降價舉措,被迫以削減研發、生產費用的方式“斷臂求生”,擠壓了行業創新發展空間?!?/span>
因此他建議,后進醫保者與已在目錄內產品應保持基本一致的價格,與外資產品形成公平競爭環境,為本土創新藥企可持續獲得市場回報提供良好政策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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